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
发布日期:2018-06-21 点击数: 作者:类别 |
B类 |
参保对象 |
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的在职职工,且参保人数不少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75%。在职职工总数在8人及以下的单位须100%参保。 |
缴费金额 (每份) |
男性95元;女性110元。每人限1份。 |
保障期限 |
办妥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首次参保“住院类”执行30天、“重病类”执行60天免责期、“意外类”无免责期。10天宽限期内续保取消免责期。 |
保障责任 |
一、住院补充医疗保障 (一)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治疗 1、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60%比例给付保障金; 2、医保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70%比例给付保障金。 (二)门诊大病治疗 分类自负的门诊大病费用、医保统筹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50%比例给付保障金。 以上二项累计最高给付限额4万元。 二、重大疾病保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下列十二类重大疾病,且必须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具体定义见释义) 三、女性特种重病保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并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发性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给付1万元保障金(原位癌给付5000元保障金)。 四、意外伤害、重残保障 1、意外重残保障给付45000元保障金; 2、意外伤害保障最高给付15000元的保障金。 以上两项合计最高给付限额6万元。 |
注:1、参保单位在A类、B类、C类三项保障计划中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参保,但可以同时参保D类保障计划(最高可参保2份)。
2、火灾损失最高给付保障金1万元(含“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且无论主保障计划参保几份)。
3、本表仅供参考,详情请查阅保障计划条款,或上网查询:www.shzbh.org.cn。
2014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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