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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学生手册

发布日期:2021-12-16  点击数:  作者:

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学生手册

20131


学生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把自己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以致用。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互相帮助。

五、热爱集体,勤俭节约,爱护公物。

六、文明礼貌,整洁卫生,讲究社会公德。


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

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9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友爱、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不断提高身心健康水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而努力。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在思相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3、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学生人身权利、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和注册

第三条 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的学分制新生,均须参加国家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或国家认定的自主入学考试录取入学。学生录取后,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逾期两周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新生如因特殊原因在开学后两周仍不能报到者,经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经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将视作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务处须按照招生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复查。经审核无误后,将信息上报国家教育部作为该学生学历毕业证书的电子注册依据。如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应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缴费、注册后,由在籍学校教务处统一颁发学生证。

第六条 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前规定时间内凭学生证向在籍学校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缴费、注册的,必须说明原因。未经说明原因逾期两周不到校缴费者不予注册。

   学分制学生实行按学分收费。

第七条 赴外校就读的学生,应在开学后两周内按时凭学生证和《赴外校选读报到单》到就读学校办理外校选读报到手续。

第八条 在籍学校应将《学生选课统计表》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送交各就读学校,六周内送交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联合教务办公室。未办理缴费、注册手续与外校选读报到手续的学生,不准参加学习与考核。


第四章 学籍档案

第九条 己注册的新生,由在籍学校及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名单、考生报名登记表、学籍卡、学生成绩册、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籍档案由在籍学校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条 “学籍卡刀应按计算机软件系统要求统一编写学生学号。学生从入学进校到毕业离校均用此学号,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各就读学校应在新学期开学后第六周将外校学生在上学期选读课程的学习成绩与出勤记录送交各在籍学校,并登载到“学籍卡”上。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在籍学校应将“毕业生登记表”转给学生所在单位,归入本人档案。“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名单”、“学生名册”、“学籍卡”、“毕业生毕业证书申领表”、“毕业生登记表(副本)”等,均由在籍学校归档,长期保存。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学校须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考核。考核以在籍学校为主,就读学校配合进行。考核内容为《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各项要求。

   每学期结束时,由班主任根据学生的在校表现写出评语。学生毕业时,要认真写好自我小结。在籍学校要对学生的在校表现作出毕业鉴定。如有特殊情况,学生,湃位应提供该学生学习期间在单位表现的书面意见,供学校参考,作出适当的处理。

第十四条 每学期结束,学校须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及考核要求,对学生进行考试或考查。不进行考试的学科应进行考查。如果考查学科被定为市抽考或联考,学生仍须参加市抽考或联考。

第十五条 凡学科总评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学科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试课程成绩评分一律实行百分制。课程总评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10%40%,根据课程特点由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平时成绩由单元测验、期中考核、实践环节、出勤、作业和学习态度等项目综合评定。市抽考或联考课程成绩评定比例另行规定。

   考查课程成绩实现“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记载成绩。其评定办法一般依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也可以在期末对学生进行书面考查。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办法可根据课程教学大纲中规定的比例进行,如果采用百分制阅卷的,须换算成五级记分制。

   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换算关系如下:

   优:90~100分;

   良:80~89分;

   中:70~79分;

   及格:60~69分;

   不及格:59分以下(含59分)。

   考查课程也可按两级记分制即“合格、不合格”评定

   跨学期教学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学科成绩。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应及时记入“学籍卡”,关输入电脑,不得修改。

第十七条 考试或考查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允许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前后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只记“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者给予一次重考,重考后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重修或重考一律在规定时间内向在籍(或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应事先向就读学校书面请假,经学校批准后可缓考。缓考学生均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前后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按实际得分记分。期末考试事先未请假应作“缺考”处理,“缺考”学生允许在下学期开学前后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按补考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考试中凡有抄袭、舞弊行为的学生,其成绩记为无效,并取消该课程本学期的补考资格。学校应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在以后各学期内可重修或重考。

第二十条 对学生参加期末考试、考查资格的审定办法

   1、一学期缺课超过该课程总课时三分之一并未经补课的学生取消考试、考查及补考资格;所缺课时如经补课,可以参加考试。

   2、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分别超过该课程应交作业、应交实验报告总数的三分之一的学生取消考试、考查资格,对补交达到规定数量的学生允许参加考试、考查。


第六章选读与免修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学分制的优越性,提高学习效果,在贯彻?教师指导、学生自主,适度选课,合理安排?的原则下,允许学有余力、成绩合格的学生在随级选读的同时,可跨、专业或赴外校多选一些课程。在规定的学习期间内,当选读的课程所具有的学分累计数达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后,可以提前毕业。

   同时,也允许学生根据自身的学习条件少选课程,适当延迟毕业时间。

   学生因故不能到校学习,应在每学期按时到在籍学校办理登记手续,并及时了解本专业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校均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来安排各学期的教学进程。业余学习教学进程的安排每周不宜超过4个单元(一个半天或一个晚上为一个单元)。

第二十三条 学分制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三大类。学生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每学期在在籍学校或就读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课程选读,学生进行课程选读的原则是“循序渐进”,并注意所选课程是否受相关课程的制约。

   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原则上在在籍学校进行课程选读。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选读的课程与就读学校一经选定在缴费、注册后,一般不能变动。如有特殊情况需作变动,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退选或重选手续。

  未经办理选读手续的学生不能到其他学校或其他班级听课。

第二十五条 对重修课程的选读,如果因原年级专业教学计划有变更,在同专业的新年级中又不开设该课程,或新年级相同课程的学分数有变化,经在籍学校教务处同意,学生可在同专业的其他年级(含学年制)中选读要求相近的课程,如果考核成绩合格,可按原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名称将所得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册”及“学籍卡”。

   对所缺课程的选读,应按新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名称和学分数记入“学生成绩册”和“学籍卡”如果所缺课程选读所得学分不能达到原专业教学计划学分数要求时,所缺学分可以通过选修课的选读来弥补。

   如果涉及的专业订有新老专业教学计划过渡办法,则所缺课程的选读办法及学分数计算方法按过渡办法中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免修不免试与免修免试的条件:

   1、免修不免试

   学生经过自学或在其他学校学过的相关课程,可以在该课程授课前,凭借自己的学习笔记、练习、作业等有关资料或证件向就读学校提出免修不免试的申请,经学校会同有关教师审核同意后,可给予免修,但要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给予相应的学分,并在课程考核成绩旁注明“免修不免试”字样。

   2、免修免试

 1)已取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同课程、相同或高于学分要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的学生对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学分数以本专业相应课程的学分数计入。

 2)已取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同课程、相同或高于学分要求的各类高校大专以上毕业证书或单科成绩合格证书的学生对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学生,可在选读课程时向在籍学校提出免修免试申请,并交验有关证件、材料,经在籍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修免试。原学习成绩可作为该课程的学习成绩记载到“学生成绩册”和“学籍卡”上,并注明“自考合格”或“免修免试”字样。

 3)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免修免试课程的累计学分不得超过该专业课程总学分(不包括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的三分之一。

 4)办理免修免试的各类证书有效期为8年(按发证日期计算)。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如果因为工作性质变动需要调换专业,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必须在新生入学满一个学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由在籍学校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方可转专业。申请调换的专业只限于同类性质的相近专业,且须从头读起,对已通过的相同名称、相同学分要求的课程可免修免试。

第二十八条 学分制学生在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系统内,不办理转校手续。确因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到其他系统的成人高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方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确认。转校时,转出学校应出具“各类成人高校统一招生录取新生名单”复印件及学生学习成绩单;转入学校应据此及时建立转入学生的学籍档案。转校手续应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变动情况表,在籍学校应在每学年开学后,按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惩制度。对政治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予以表扬或奖励。获得表扬或奖励的学生名单应在全校张贴公布,并由学生的在籍学校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违反学校纪律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对极少数确实犯有较大错误或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留校察看的时间限为一年。被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如有明显进步,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但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仍应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经教育不改的学生,开除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惩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三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须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由告知学生本人。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有关部门必须对申诉进行认真复查,并及时将学生申诉书及学校复查结论提交区办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审核,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核书面结论告知学校及学生。如学生对处理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复查意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必须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分制学生的奖励和处分,以就读学校为主,在籍学校配合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分制学生在入学后8年内,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学完规定的课程,考试考查合格,通过毕业论文(设计),取得该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并经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即可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毕业前应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在籍学校应对毕业生进行全面鉴定。

第三十七条 在籍学校应及时编报“毕业生毕业证书申领表”,由在籍学校报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同意由在籍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入学时的年份称为“级”,毕业时的年份称为“届”。学分制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1月或7月。

第四十条 结业

   在规定的8年学习期限内,获得了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数的90%以上,可向在籍学校申请核发结业证书。

   取得结业证书后在学习期限8年内学生仍可对未通过的课程向在籍学校提出重修或重考申请,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肄业

   因故中途退学的学生,如果获得的学分数已经达到或超过毕业规定的学分数的三分之一,可向在籍学校申请核发肄业证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制订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使之成为合格的应用型人才。本规定是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学分制学生学习、行为的规范。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学生学籍管理,其对象是上海市各区办高等学校在籍在读学生,管理时间从入学报到开始到毕业离校结束。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各区办高等学校实施管理,由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联合教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2月开始实行。


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

学年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9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号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友爱、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不断提高身心健康水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而努力。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3、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和注册

第三条 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的学年制新生,均须参加国家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或国家认定的自主入学考试录取入学。凡经学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的,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超过两周不报到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务处须按照招生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复查。经审核无误后,将信息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作为该学生学历毕业证书的电子注册依据。如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应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如果因特殊原因在开学后两周内仍不能报到的,经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经学校教务必审核批准后,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将视作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缴费、注册后,由学校教务处统一颁发学生证。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凭成绩记分册及学生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缴费、注册的,必须请假。未经请假逾期四周不到校缴费、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学籍档案

第八条 已注册的新生,学校应及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名单、考生报名登记表、学籍卡、成绩记分册、毕业生登记表等。为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

第九条 “学籍卡”应按计算机软件系统要求统一编写学生学号。学生从入学进校到毕业离校均用此学号,不得变更。

第十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将“毕业生登记表”转给学生所在单位,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名单”、“学生名册”、“学籍卡”、“毕业生毕业证书申领表”、“毕业生登记表(副本)”等,均由学校归档,长期保存。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学校必须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考核。考核内容为《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各项要求。

   每学期结束时,由班主任根据学生的在校表现写出评语。学生毕业时,要认真写好自我小结。如有特殊情况,学生单位应提供该学生学习期间在单位表现的书面意见,供学校参考。学校要对学生的在校表现作出毕业鉴定。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每学期结束,学校必须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及考核要求,对学生进行考试或考查。主要课程的课程设计、大型作业及实验要独立进行考核,不通过者,必须重做。考试时间均应安排在考试周内。考试课程,脱产学习的每学期一般不少于三门,业余学习的每学期不少于两门。不进行考试的课程应进行考查。

第十五条 考试成绩评分实行百分制。考试课程总评成绩按期未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10%40%,具体所占比例据课程特点由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平时成绩根据单元测验、期中考核、实践环节、出勤、作业和学习态度等项目进行综合评定。市抽考或联考课程的成绩评定比例另行规定。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可依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也可以在期末对学生进行书面考查,书面考查与综合评定占总面绩的比例应符合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考查课程的成绩记载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也可按“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制记载成绩。

 跨学期教学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成绩。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应及时记入“学籍卡”。

第十六条 考试或考查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允许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前后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只记 “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考查课程的补考一律采用书面考试形式。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孝试,必须事先向学校书面请假,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学生均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前后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按实际得分记分。期末考试事先未请假应作“缺考”处理,  “缺考”学生允许在下学期开学前后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按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记载。

第十八条 考试中凡有抄袭、舞弊行为的学生,其成绩记为“无效’’,并取消该课程本学期的补考资格。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面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在以后各学期内可重修或重考。

第十九条 对学生参加期末考试、考查资格的审定办法:

1、一学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总课时三分之一并未经补课的学生取消考试、考查及补考资格。所缺课时如经补课,可以参加考试。

2、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分别超过该课程应交作业、应交实验报告总数的三分之一的学生取消考试、考查及补考资格。对补交作业、补交实验报告达到规定数量的学生允许参加考试、考查。

第二十条 免修不免试的对象及其申请办法

   学生经过自学或在其他学校学过的相关学科,可以在该课程授课前,凭借自己的学习笔记、练习、作业等有关资料或证件向就读学校提出免修不免试的申请,经学校会同有关教师审核同意后,可给予免修,但要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合格可在课程考试成绩旁注明 “免修不免试”字样。

第二十一条 免修免试的对象和申请办法

1、已取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同学科、相同要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试。

2、已取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同学科、相同要求的各类高校大专以上毕业证书或单科成绩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试。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学生,可在选读课程时向在籍学校提出申请,并交验有关证件、材料,经在籍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修免试。原学习成绩可作为该课程的学习成绩记载到“学生成绩册”和“学籍卡”上,并注明“自考合格”或“免修免试”字样。

3、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免修免试课程的累计数不得超过该专业总课程门数(不包括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的三分之一。

4、办理免修免试的各类证书有效期为8年(按发证日期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学年制学生在就读本学期课程时,可申请超前选读12门课程。但仍须按规定的学习期限毕业。


第六章 升级、留级、

转专业、转校、休学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考查,各课成绩及格或只有两门(或折合成两门)以下(含两门)考试课程不及格的,准予升级。

   两门考查课程可折合一门考试课程;跨学期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计算(以下各考查课程与考试课程的折合方法与本条相同)。

第二十四条 一学年内有三门(或折合成三门)以下(含三门)考试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学生,应予留级。留级期间学生只重读不及格的课程。

第二十五条 学生如果因工作性质变动需要调换专业,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必须在新生入学满一个学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由在籍学校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方可转专业。申请调换的专业只限于同类性质的相近专业。转专业只能在第一学年内申请,确因特殊原因需在第二学年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转到新专业后必须从一年级读起。申请转专业的手续统一由教务处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校。对确因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要求较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转入学校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确认。转校时,转出学校应出具“各类成人高校统一招生录取新生名单”复印件及学生学习成绩,转入学校应据此及时建立转入学生的学籍档案。转校手续应在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申请休学:

1、因病经医疗单位诊断,必须长期治疗、休养的:

2、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必须经过学校教务处批准,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就在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学校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劝其退学:

1、一学期四门(或折合成四门)考试课程或各学期累计六门(或折合成六门)以上(含六门)课程不及格;

2、连续两学年留级;

3、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

4、因病或意外致残确实不能坚持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变动情况表,学校教务处应在每学年开学后按时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惩制度。对政治思想品德、学生成绩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予表扬或奖励。获得表扬或奖励的学生名单应在全校张贴公布,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同时书面通知学生的所在单位。

第三十三条 对不遵守学校、违反学校纪律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对极少数确实犯有较大错误或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留校察看的时间期限为一年。被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如有明显进步,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但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仍应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经教育不改的学生,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五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须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由在籍学校记入学生档案,并告知学生本人。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有关部门必须对申诉进行认真复查,并及时将学生申诉书及学校复查结论提交区办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审核,十五天内将审核书面结论告知学校及学生。如学生对处理有异议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必须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备案。


第八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并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教学实践环节,成绩合格的,即可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毕业前应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在籍学校应对毕业生进行全面鉴定。

第三十八条 在籍学校应及时编报“毕业生毕业证书申领表”,报请上海市教育委会员审批同意,由在籍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部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学生入学时的年份被称为“级”,毕业时的年份称为“届”。

第四十一条 结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向在籍学校申请核发结业证书。

1、在规定年限内

(1)己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尚有两门课程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未通过;

(2)己通过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90%及以上;

2、取得结业证书后学生仍可对未通过的课程向在籍学校提出重修或重考的申请,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肄业。

如果已通过该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核发肄业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制订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学年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使之成为合格的应用型人才。本规定是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学年制学生学习、行为的规范。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学生学籍管理,其对象是上海市各区办高等学校在籍在读学生、管理时间从入学报到开始到毕业离校结束。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各区办高等学校实施管理,由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联合教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2月开始实行。


课堂规则


   为保证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学生应遵守以下课堂规则:

一、按时上课,不无故迟到、早退、缺课,不擅自离开课堂。

二、上课时,学生应保持安静,关闭各类通讯工具,认真听课,积极思考,不做与本课教学无关的事情。

三、讲文明、讲卫生。课堂内不吸烟、不吃零食,不乱扔各种杂物,帮助教师做好教学辅助工作。

四、爱护公物、不乱涂课桌,损坏公物要赔偿。

五、节约用电,最后离开教室的学生,要关闭好门窗及电器设备。


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进入考场并按规定座位入坐,将学生证和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对。

二、考生入场,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角尺、橡皮等,禁止携带书籍、笔记、资料(开卷考除外)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物品。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需使用的草稿纸由考场统一发放。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否则作违纪处理。

三、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准入场,考试三十分钟后才准交卷离场。

四、除作图外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蓝、黑色圆珠笔答卷,字迹要工整。答卷前考生必须将自己所属学校、专业、玫级、学号、姓名等清楚无误地填写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

五、试题字迹不清或试卷分发有误,考生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或启示。

六、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不得左顾右盼、交头接耳、相互谈话、互借文具,不得有偷看、夹带、传递、换卷、对答案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七、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喧哗、不准吸烟。未经监考人员许可,考生不得离开考场。交卷后,不得再进考场,并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八、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安坐原位,待监考人员收齐全部试卷后,方可有秩地离开考场。草稿纸一律随试卷上交,不得带出考场。

九、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考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试卷作无效处理。对考试舞弊的考生成绩已为“无效”,在学籍卡登分时注明“考试舞弊”字样,取消补考资格,并通报全校。情节严重或者态度恶劣的考生还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通知考生所在单位。

十、除应考学生、监考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有关人员如需进入考场检查,必须佩带证件。


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

学生就学须知问答

 言

   为了更好地为学生服务,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学生工作规范化实务手册》重新修订了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并组织编写了《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学生就学须知问题》,  《须知问答》是针对学生历年来从入学到毕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形形色的问题,用问题的形式比较系统地进行了解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一些术语和细节问题进行了解读。这些规定指明了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完成学业必须知道的有关内容,每一位学生都必须认真阅读,不要忽视细节,因为细节往往影响着学业的成败。希望《须知问答》能对你的学习生涯定起到指引作用,帮助你顺利完成学业。


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联合教务办公室

   20092


一、区办高等学校和学分制

1问: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属于什么类型的学校?

答: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是上海十所区业余大学的统称,简称为上海区办高校,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人高校。区办高校归上海市教育委中会管理。多年来为本市各区各行业培养了大量各类专门人才。

2问:区办高校的文凭国际是否承认?

答:区办高校具有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大专学历文凭的资格。文凭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经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学生可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hsi.com.cn中查询。学生依据所得文凭可以继续报考国民教育系列的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学历教育。

3问:各区的区办高校相互间有何联系?

答:目前上海市区共有十所区办高校,它们是一个联合办学体,教学教务管理相互沟通,教学资源共享,可以相互借读,学校之间相互承认学分。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迁移后,仍可按就近原则到各校继续学习。十个区办院校既开设有共同的专业,也开设有各具特色的专业。

4问:区办高校实行的“学分制”有哪些。

答:“学分制”是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状况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学生能否毕业以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分为准。学生可以根据本身工学时间的状况自主制定学习计划,可提前毕业也可延缓毕业。同时学生在修满本专业专业必修课的提前下,可以灵活选修其他专业的部分课程,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和工作能力,所得学分也可计入本专业选修课的学分。

5问:什么是在籍学校?什么是就读学校?

答:学生学籍所在的区办高校称为在籍学校,因各种需要到外区院校选读的区办高校称为就读学校。

6问:学生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了解在籍学校或就读学校的概况?

答:学生可以通过各校的网站来了解。目前各区办高校都已建立了各自的网站。

二、课程类别

7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如何分类?

答: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一般分为三人类: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

8问:什么是公共必修课?

答:公共必修课为各院校所有专业或部分相近专业开设的共同课程。—般包括:政治理论。计算机基础、英语、数学等相关课程。这些课程是学习其他课程的基础,所以教学计划中一般捕排在第一、第二学期。学生选读、重修公共课程的机会较多,便于学生自主合理安排学习计划。

9问:什么是专业必修课?

答:专业必修课是掌握所学专业知识的主干课程。不同专业的忖业必修课程有所不同。选读专业必修课程并考试合格是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必要条件。

10问:什么是选修课?

答:选修课是为加深学生所学专业知识的深度及拓宽专业知识的广度而开设的课程。学生首先应选读本专业的选修课程,同时为拓宽知识面,允许学生在专业教学计划选修课的学分数内,选读其他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但只能选修一门课程(文科类、艺术类不超过4学分,工科类不超过5学分)。


三、学习年限和学制

11问:级与届有什么区别?

答:学生入学时的年份称为“级”,比如2006年春季入学的学生为0 6级。每个学生的学号中有两个数位是用来表示“级”的。毕业时的年份称为“届”,如你到2009年可毕业,你就是2009届毕业生。

12问:学习年限和学制如何区分?

答:区办高校文科类、艺术类的学制是3年,工科类学制是4年。在业余学习的条件下,文科类、艺术类的教学计划按2.5年安排,工科类教学计划按35年安排。根据学分制的管理方式,学生可自主安排学习计划,学习年限规定为:文科类、艺术类,25~8年;工科类35年~8年;脱产学习28年。

13问:学生学籍的有效期是几年?

答:目前,区办高校规定学生从入学这年起,利争有效。学生只要在8年内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所有学分,并考核合格,即可获得毕业证书。

14问:能否提前毕业?

答: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最短学习年限参照第12问。


四、如何选课

15问:什么是前继、后续课程?

答:有些课程的学习必须以前面课程的知识为基础,因此我们将前面的课程称为前继课程;与此对应,后面的课程则称为后续课程。学生选课时必须先选读前继课程,再选读后续课程。

16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有何区别?

答:考试和考查是指课程的考核方式。考试课程都以期末考试的形式进行考核;考查课程一般依据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也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考核。

17问:如何进行正常选课?

答:每学期学校按专业教学计划进程表制定学校的开课课程表。我们希望学生按教学计划进程表选课。业余学习的要超过16学分。当然学生也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进行选课,学生如果要多选课程,必须具有多选课程的条件。

选课,学

1 8问:学生多选课程的条件是什么?

答:学生多选课程的条件是:上学期所选课程必须全部及格,同时学有余力,在精力和时间上对多选课程有保证。

1 9问:一学期选课的门数是否有限制?

答:如果学生确实学有余力,可以多选课程多得学分。但每学期选课的门数一半不宜超过6门,所选课程的累加学分数不宜超过24学分。

20问:因原教学计划变动,所选课程不再开设如何办理?

答:教学计划中的某些课程会根据经济社会需求作出相应的调整或更新,对不再开设的或学分数有变动的课程处理办法如下:

1)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中尚未选读而不再开设的课程,可选新计划中名称或内容相近的课程代替;或在其他专业教学计划中选择课程代替。

2)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中尚未选读的名称不变但学分数变化的课程,如新计划中该课程学分数少于原学分数的可按原学分数计算;新计划中课程学分数高于原学分数的则按新学分数计算。

3)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中已经选读但考试不及格而不再开设的课程,可以申请该课程原考试要求的重考,也可重新选读新的课程。

4)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中已经选读的但新教学计划中名称不变学分数变化的课程,如申请重考及格后按原学分数记载成绩。

5)尚未选读或已选读但未取得学分的选修课课程,可以在选修课范围内重新选读其他课程来替代。课程替代由学生向教学系部提出申请,系部初审后交教务处审核。


五、免修免试

21问:什么是免修免试?

答:免修免试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某门课程学生可以不再选读和考试并取得学分。课程能否免修免试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学生已取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同学科、相同要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

(2)学生已取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同学科、相同要求的各类高校大专以上毕业证书或单科成绩合格证书。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学生,可在课程选读的同时,向在籍学校提出申请,交验有关证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经学校教务处验证批准后,方可免修免试。

22问:什么是免修不免试?

答:免修不免试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某门课程学生可以不来上课,但必须参加该课程考试。免修补免试的具体条件是学生对某门课程已经通过系统自学,或在其他同一层次的高校学过。

   申请某门课程免修不免试的学生必须在该课程授课前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并提供学习笔记、练习、作业等有关资料。免修不免试必须由学生本人向在籍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会同有关教师审核批准后,方可免修不免试。凡免修不免试的学生必须认真参加该课程的期未考试,成绩及格者,可给予相应的学分,并在记载课程成绩时注明“免修不免试”字样。

23问:免修免试的课程门数是否有限制?

答:对于学年制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免修免试课程的累计门数不得超过该专业总课程门数(不包括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的三分之一;对于学分制学生,申请免修免试课程累加学分数不得超过该专业总课程学分数的三分之一。比如文经类专业是学分制学业,总课程学分数为80学分,因此具有申请免修免试条件的学生,申请免修免试课程的累加学分不能超过27学分。

24问:免修免试的成绩如何记载?

答:申请免修免试得到学校教务处批准的,学生提供并经审核的原学习成绩可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和“学籍卡”,并注明“免修免试”字样。

25问:免修免试,免修不免试手续什么时候办理?

答:申请课程的免修免试、免修不免试手续一般按教学计划进程表在该课程开学前一周办理。申请时除了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外,还必须同时提供相关证书和有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26问:办理免修免试,免修不免试的相关证书有效期是多少?

答:学生申请免修免试或免修不免试所提供的各类证书,从证书的颁发之日起到办理申请之日止,8年内有效。

27问:免修免试,免修不免试如何收费?

答:申请免修免试的课程经同意后,学分制专业不管该课程原学分是多少,均按文理科收费标准收取0.5个学分的费用;免修不免试的课程按该门课程的学分数收费。学年制专业收费办法,文科类每门课程收48元,工科类收55元。


六、学费和代办费

28问:学费交纳的标准是少?

答:学分制按所选课程的学分收取学费:目前,文科类各专业每学分96元;工科类各专业每学分110元;艺术类各专业每学分1 65元。脱产班收费标准另行规定。学年制:文科每学期1 400元;工科每学期1600元;艺术类每学期2200元或2400元。

29问:每学期如何交纳学费?

答:学分制专业学生选课门数确定后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按实际选读课程的总学分数交纳学费;学年制根据学校规定按学期交纳学费。学费一般应交到学生存在籍学校。

30问:在外校就读的学生学费交到哪里?

答:为方便学生,长期在外校就读的学生其学费可在就读学校交纳,临时在外校就读的学生应在在籍学校

交费。

31问:代办费如何交纳、如何结算?

答:学校应根据实际需要事先通知学生每学期代办费的预交款额。代办费一般在每学期学生注册时与学费一并交纳。

   代办费一般在在籍学校交纳;去外校长期就读的学生,凭“赴外校就读报到单”到就读学校交纳代办费。

   学校应在学期期末对本学期实际发生的代办费进行结算,并将结算结果告诉学生。


七、外校就读、转校、转专业

32问:因故需要在外区学校就读的手续如何办理?

答:学生因工作变动或住房迁移,或因各种原因所选的某一课程本校没有开设等情况,均可以到就近区域内的区办高校就读相关课程。就读手续一般在开学前到在籍学校办理。交纳学费后由在籍学校开具“赴外校就读报到单”,学生凭“报到单”在两周内到就读学校办理就读手续。外校开设课程的信息均可在开学前到各校网站上去查询。

33问:转专业的条件是什么?

答:学生就读的专业一般在报考时由学生本人确定。学生被录取后,如果确因工作关系等原因需要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备案。调换专业一般在新生入学一学期后才能申请。申请调换的专业只限于同类性质相近专业。专业调换后应按新专业的教学计划就读,且须从头读起。转专业前已学过的课程如与新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相同可办理免修免试手续。

34问:转校的条件是什么?

答:上海市各区办高校之间不必办理转校申请手续,需要到外校就读某些课程的学生可申请办理去外校就读手续,但学籍仍在原学校。确因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入其他系统同类型成人高校同一专业学习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意见,由学生本人向在籍学校提出申请,并到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转校时,转出学校应出具的“各类成人高校统一招生录取新生名单”复印件及学生学习成绩。转入学校应据此及时建立转入学生的学籍档案。转学手续应在开学前办理。


八、考试管理

35问:考试为什么要强调“诚信”?

答: “诚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思想道德体系的基石。“诚信”教育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方面。学生应树立“诚信考试光荣、作弊违纪可耻”的学习风尚学校应营造“有纪必依、违纪必究、作弊必罚”的考试环境。

36问:参加考试为什么要凭“两证”?

答:学生参加考试一律要凭“两证”,即学生证与身份证,以证实学生的身份,考试资格和维护考场的严重性。实际执行时,身份证可用社保卡、驾驶证、带照片的工作证等代替。

37问:考试作弊如何处理?

答:考试中凡有抄袭、舞弊行为的学生,其成绩按无效处理,在学生成绩册上注明“作弊”字样,并取消该课程本学期的补考资格。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允许在后续学期重考(只有一次机会)或重修。

38问:什么情况下不能参加期末考试?

答:根据区办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的学生取消考试、考查及补考资格。如果经补课补足了所缺课时可参加考试。

2、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分别超过该学科应交作业、应交实验报告总数的三分之一的学生取消考试、考查资格。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了缺交的作业、实验报告可参加考试。

39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试怎么办?

答:考试日期公布后,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试,应事先向学校教务处说明,并出具相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学校可按排学生参加补考,其成教以实际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和“学籍卡”。不参加考试又没有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按“缺考”处理。

40问:同一时间要参加两门课考试怎么办?

答:如果按教学计划正常选课的学生一般不会遇到这种情况。但对于有重修、重考课程的学生就有可能遇到这种情况。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事先与教务处联系,由教务处安排“留考”,即在相连的时间内一门考完接着再考另一门由于考试一般安排在晚上,因此“留考”学生必须提前进行考试。根据考试试卷的保密要求,学生连续两场考试期间不能与外界接触,所以“留考”学生必须事先作好安排。

41问:考试课程的成绩如何评定?

答:考试课程的成绩一般根据平时成绩、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期中考试可以不进行。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按各课程的教学要求决定。

42问:平时成绩评定的依据是什么?比例是多少?

答:平时成绩是根据单元测验、期中考核、实践环节、出勤、作业和学习态度等综合评定的。平时成绩占课程总评戍蜻的比例为10%40%,具体比例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由课程的教学大纲规定。平时成绩各部分所占的比倒由任课教师事先告知学生。

43问:考查课程成绩如何评定?

答: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可参照平时成绩的评定方法,也可以在期末进行书面考核。具体的评定方法由任课教师在开学初告知学生。

44问:考查课程的成绩如何记载?

答:考查课程成绩使用五级记分制,分别为“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如采用百分制进行阅卷,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换算关系如下:

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考查课程也可采用两级记分制,即“合格、不合格”进行评定。

45问:学生考试成绩在学籍档案中如何记载?

答:按教学计划选课,参加考试、考查的课程,所获成绩按前述有关规定正常记分。参加补考的课程补考成绩记录为“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参加重考的课程成绩记载方法与补考成绩记载方法相同,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则以所获实际成绩重新记载。

46问:学生的考试在哪里进行?

答:赴外校就读的学生考试在就读学校进行,考试成绩将由就读学校告知学生。同时由就读学校教务处通知在籍学校教务处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47问:补考不及格怎么办?

答:学生所选课程学期考试不及格,在下学期前后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根据区办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在后续学习中只要学校课表中开设这门课程就可以申请一次重考。如果重考仍然不及格,这门课程必须重修。

48问:如何申请课程的重考、重修?

答:学生参加重考、重修,必须在学校课表中开设这门课程的学期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与其他课程的选课时间相同,即在开学前交费注册时申请。

49问:重修、重考如何收费?

答:根据区办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一门课程只有一次重考机会,重考不收学费。但重修课程则要按该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


九、毕业实践环节

50问:毕业实践环节的内容是什么?

答:毕业实践是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毕业课题等。毕业实践是专业教学计划中最后一个重要的综合性的教学环节,是其他各个教学环节的继续、深化、补充和检验,也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综合能力和创造性思维的重要初中性环节。它是学生能否毕业的必要条件之

51问:毕业实践环节的要求是什么?

答:毕业实践环节的要求是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来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包括调查研究、查阅文献资料的能力;理论分析、制定设计方案的能力;总结提高和撰写论文的能力。通过毕业实践可使学生深化所学知识、拓展专业知识面,使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应用能力得到提高。

52问: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进行毕业论文的写作或进行毕业设计?

答:不同科类条件有所不同:

1、文科类、艺术类申请毕业论文写作、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条件:    

修完总课程所得学分不少于62学分,其中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所得学分不少于58学分。

2、工科类申请或毕业设计的条件:修完全部公共必修课和大部分专业必修课,两项合计获得的学习数不少于88学分(含88学分)。

53问:毕业论文写作或毕业设计有哪些过程?

答:毕业初中对实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起着重要的作用,学生要充分明确进行毕业初中的目的意义,明确毕业初中是展示自己学习能力的一个机会。其过程大致如下(文科、工科有所不同):

1、由学生自己结合所学专业及工作实际选择论文课题或毕业设计项目,由学校安排指导老师;

2、对所选论文剂量或毕业设计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3、对所选课题或项目进行总体设计;

4、对所选课题或项目进行详细设计;

5、对所选课题或项目进行各模块调试及总体调试;

6、根据课题或项目的目标及设计步骤和结果撰写论文提纲;

7、撰写论文。

以上步骤的每一过程都应获得指导教师的指导。

54问: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答辩有哪些过程?

答:毕业论文或毕为设计答辩过程大致如下:

1、本人作课题报告,演示项目程序(理工类);

2、记录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

3、回答答辩教师的提问;

4、答辩教师进行综合成绩评定;

5、须经校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十、学籍管理

55问:学生证跌如何补办?

答:学生证遗失后,学生可持本人近期照片一张到学校教务处申请补发。

56问:如何办理休学、复学手续?

答: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习,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备案。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可随时复学,学年制专业学生休学年限为一年。学手续必须在学期开学前交费注册时办理。但学分制专业申请休学的学生必须注意学籍8年有效的期限。

57问:如何办理在读证明?

答:学生在校期间需要学校出具就读证明,可到在籍学校教务处办理。


十一、毕业、结业、肄业

58问: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是否就能毕业?

答:根据区办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分制专业学生在入学后8年内,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学完规定的课程,考试合格,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获得通过,取得该专业规定的毕业总学分(文科类、艺术类为87学分,理工类为1 12学分)外,还要经思想品德考核合格才能获得毕业证书。学年制学生按学年制教学计划执行。

59问:什么条件不能获得结业证书?

答:在规定的8年学习期限内,如果获得了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的90070以上,可向在籍学校申请核发结业证书。

60问:什么条件能获得肄业证书?

答:因故中途退学,如果申请退学前已获得的学分数超过毕业规定学分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时,学生可向在籍学校申请核发肄业证书。

61问:在毕业证书未发前能否出具毕业证明?

答:学生完成全部教学计划后,因为毕业证书的办理尚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期间,学生因工作、升学等原因需要毕业证明的可到在籍学校教务处进行办理。

62问:毕业证书上有什么信息?

答:毕业证书上印有如下信息:

1、证书类型:区办高校的毕业证书属成人高等教育大专学历文凭;

2、证书编号:由No.-7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同类型证书的序号,序号由市教委统一编制;

3、电子注册号:每位毕业生均有一个电子注册号,由18位数字组成。前5位是学校代码,第6位是办学类型(成人教育为5)。第7~10位是毕业年份,第1112位是学历层次(专科06),第1318位是证书编排序号;

4、毕业生本人信息:照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入学与毕业日期、专业、学习形式、学制、学历层次等;

5、发证日期:毕业的发证日期为1月、7月;

6、发证学校的校章、法人签名章和照片上的钢印;

7、条形码:证书的编号与防伪标志。

63问:毕业证书遗失能否补发?

答:毕业证书是学生学历层次的重要证明,对学生上岗就业至关重要,理应妥善保管,如果遗失是不能补发的。但可以到原在籍学校申请出具毕业证明。

64问:毕业证书什么时候办理?

答:学生完成全部教学计划后,由学校教务处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办理毕业证书申领手续。一般每年办理两次,时间分别为1月、7月。办理后由学校举办毕业典礼颁发毕业证书。

65问:毕业生档案有哪些?

答:毕业生档案包启毕业证书和毕业生登记表(内含学习成绩汇总表)。学生档案由学生本人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应部门存档保管。


十二、成人学习

66问: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应具有怎样的基本品质?

答: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多数是已经走上工作岗位的在职人员。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67问:学生在校时间享有什么权利?

答:学生在校时间享有如下权利:

1、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的权利;

2、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有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3、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有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权利;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68问:学生在校期间应尽有什么义务?

答: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学校的规章制度;应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应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应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等义务。

69问:成人学习有什么特点?

答:成人学习有以下特点:

1、学生的构成比较多样,年龄差距较大,思维方式不同,学习基础参差不齐,学习难度大。

2、学生分析问题能力和自学能力比较强,学习专业课越理解比较快,但对知识的记忆力较差。

3、工、学、家矛盾突出,各方面负担、压力比较重,学习时间得不到充分保证。

70问:成人学习如何处理工、学、家矛盾?

答:成人学习的环境不同于中学时代。工作、学习、家庭三者在时间和精力上有很多矛盾,正确处理好三者之间的矛盾是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各下相同,下面的建议供你参考。

1、有一个明确的学习目的。正确的学习动机会产生良好的学习动力,把学习当作你每天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增加生活的多彩多姿。

2、合理安排好学习时间。现在工作的班次很多有三班制、二二班、做一天休一天等等。学校课表的开设不可能符合每个人的情况,所以各人要尽可能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学习时间,要尽量少缺课。

3、养成自主学习的习惯,摸索成人学习的规律。运用学习技巧,提高学习效率,缓解工、学、家矛盾。

4、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单位里要有良好的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要有和睦的家庭生活;在班级中找几个志同道合的同学组成一个学习小组;和任课教师及班主任建立融洽的师生关系。总之,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会给你的学习带来莫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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